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四种。一般情况下,对于老人来说,遗产均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但有些老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扶养人并不是自己的子女,在此情况下,如果老人想将自己的遗产给予扶养人,就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有哪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将扶养人的范围扩大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突出,而且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如何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都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达到完全解决养老问题的程度。在城市地区,老年人口多是退休职工,谁应该被赋予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资格,又应该由谁来监督?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中,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那对于遗赠抚养协议老人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遗赠扶养协议的定义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全部或部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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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限制。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机构,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不应有《民法典》第1127条所列举的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
2.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没有法定继承关系存在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基础上形成的,落脚点在于财产权益的实现,具有合同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都没有任意变更或撤销协议的自由,它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都需依照协议内容或者法律规定进行。
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协议双方互相承担权利和义务。扶养人负有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在受扶养人死后取得协议约定的财产的权利:受扶养人享有在生前接受扶养人照顾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扶养协议具有有偿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财产的最终享有权以扶养人对受扶养人善意地履行了扶养义务为前提,也就是说协议是有偿的,若未履行扶养义务,则应当剥夺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在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扶养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依照协议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5.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需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但,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为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生效,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6.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即生效。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是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嘱和遗赠是从立协议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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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从法律规定上看,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或遗赠,最后为法定继承。
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看,遗赠扶养协议是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结合,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既包含了遗赠人死后依约定将遗产无偿转让给扶养人的内容,也包含了扶养人生前对遗赠人尽赡养义务的内容,而赡养行为本身属于身份行为的范畴,它既包括为遗赠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也包括对遗赠人的生活料理、精神抚慰等多项非财产性质的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特别是扶养人必须遵守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生活困难、缺乏照料,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同时,如扶养人履行了相应义务,被扶养人也应当按照协议将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其生前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该项财产,但不得通过变卖、赠与、设定抵押等方式擅自处分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