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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案,抚恤金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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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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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漳州一89岁老人林善光(化名)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会发放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等共计56770元。

      老人生前曾立下6份《遗嘱》和一份《再次声明》,均表示与前妻所生的一子一女40多年不照顾、不看望他,他死后丧事由其2015年再婚的妻子方淼(化名)处理,不通知子女,抚恤金也由方淼领取。

      然而林善光的两名子女却将方淼告上法庭,要求获得三分之二的抚恤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淼获得70%的抚恤金。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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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认亡父遗嘱上诉求分抚恤金



      福建漳州的林善光是漳州南靖县医院的退休人员,林善光与第一任妻子已离婚。2015年,84岁的林善光与68岁的方淼登记结婚,此后,两位老人一直相互扶持。林善光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林通(化名)1960年出生,女儿林茵(化名)1962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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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林善光因病去世。南靖县医院根据相关政策,对林善光亲属发放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抚恤金合计56770元。林善光2019年立下的《遗嘱》写道:“我的子女已40多年没有照顾我,在我病重多处住院以及抢救都不曾见面……已事实断绝子女关系……不要领取我的丧葬费,一切听我妻处理,我常生病都是她一个人在照顾我,尽心尽力……我意识清醒,能生活自理,此字有效”。

      根据《遗嘱》内容,这笔钱应由方淼获得。然而林通和林茵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他们二人为直系亲属,应当将这笔钱平均分割,他们二人合计取得三分之二。并于2020年9月将方淼告上了法庭。


被告
QUSTIONS
原告
ANSWERS


      2020年10月29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方淼与林善光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扶助义务,现方淼已年逾古稀,并已失去劳动能力,在分配抚恤金时方淼应相较于其他近亲属适当多分。因此本院酌情认定方淼应分得70%为宜,即45780元×70%=32046元;林通、林茵二人各分得6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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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通、林茵二人不服此判决,又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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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单凭血缘关系不足证明亲情关系



      裁判文书显示,林善光除2019年11月6日立有一份《遗嘱》外,还先后于2008年3月10日、11月23日、2009年8月6日、2015年1月6日、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共立有五份遗嘱和一份《再次声明》,主要内容均为对自己后事的安排和处理,即交代其死后丧葬事务由方淼全权主持处理,不通知林通、林茵等亲属,不开追悼会直接火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异议,丧葬费由方淼领取。其中,第一份《遗嘱》对方淼以妻相称,有三份遗嘱表达与方淼合葬和遗产归属方淼的意愿。

      多份《遗嘱》中,林善光甚至直接表达了对林通、林茵长期包括在其病重多次住院时均不照顾、不见面的强烈不满,且不同意子女突然打扰他们的晚年生活。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次性遗属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费用,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依法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不同于因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而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的人身属性,该特征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家庭共有财产所应遵循的均等分割原则,而应主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的密切程度,倾斜照顾丧失劳动能力和与死者生前具有实际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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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善光生前长期与方淼共同生活,生病时受方淼照料,死后丧事亦由方淼操办,其与方淼关系的密切程度,无论从生活上的扶助,还是感情上的陪伴,均明显高于林善光与林茵、林通关系的密切程度。
      而林茵、林通作为林善光的亲生子女,本对林善光负有赡养义务,单凭血缘关系不足以证明亲情关系。林善光的数份遗嘱已清晰表明了子女和妻子在其心目中的亲疏远近之别,故林茵、林通要求均等分割抚恤金的上诉理由亦不充分。


      林善光老来得伴,与方淼相处和睦,相互扶持,客观上减轻了子女负担,是子女之幸,林茵、林通亦应有感,即使不思有所回报,也不应再生不满。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一审法院适当倾斜照顾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据此酌定林茵、林通享有丧葬费之外其他抚恤金30%的份额,已臻合理。
      2021年2月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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