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一89岁老人林善光(化名)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会发放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等共计56770元。
老人生前曾立下6份《遗嘱》和一份《再次声明》,均表示与前妻所生的一子一女40多年不照顾、不看望他,他死后丧事由其2015年再婚的妻子方淼(化名)处理,不通知子女,抚恤金也由方淼领取。
然而林善光的两名子女却将方淼告上法庭,要求获得三分之二的抚恤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淼获得70%的抚恤金。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一案例。
福建漳州的林善光是漳州南靖县医院的退休人员,林善光与第一任妻子已离婚。2015年,84岁的林善光与68岁的方淼登记结婚,此后,两位老人一直相互扶持。林善光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林通(化名)1960年出生,女儿林茵(化名)1962年出生。
2020年3月,林善光因病去世。南靖县医院根据相关政策,对林善光亲属发放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抚恤金合计56770元。林善光2019年立下的《遗嘱》写道:“我的子女已40多年没有照顾我,在我病重多处住院以及抢救都不曾见面……已事实断绝子女关系……不要领取我的丧葬费,一切听我妻处理,我常生病都是她一个人在照顾我,尽心尽力……我意识清醒,能生活自理,此字有效”。
根据《遗嘱》内容,这笔钱应由方淼获得。然而林通和林茵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他们二人为直系亲属,应当将这笔钱平均分割,他们二人合计取得三分之二。并于2020年9月将方淼告上了法庭。
2020年10月29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方淼与林善光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扶助义务,现方淼已年逾古稀,并已失去劳动能力,在分配抚恤金时方淼应相较于其他近亲属适当多分。因此本院酌情认定方淼应分得70%为宜,即45780元×70%=32046元;林通、林茵二人各分得6867元。
林通、林茵二人不服此判决,又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显示,林善光除2019年11月6日立有一份《遗嘱》外,还先后于2008年3月10日、11月23日、2009年8月6日、2015年1月6日、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共立有五份遗嘱和一份《再次声明》,主要内容均为对自己后事的安排和处理,即交代其死后丧葬事务由方淼全权主持处理,不通知林通、林茵等亲属,不开追悼会直接火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异议,丧葬费由方淼领取。其中,第一份《遗嘱》对方淼以妻相称,有三份遗嘱表达与方淼合葬和遗产归属方淼的意愿。
多份《遗嘱》中,林善光甚至直接表达了对林通、林茵长期包括在其病重多次住院时均不照顾、不见面的强烈不满,且不同意子女突然打扰他们的晚年生活。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次性遗属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费用,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依法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不同于因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而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的人身属性,该特征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家庭共有财产所应遵循的均等分割原则,而应主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的密切程度,倾斜照顾丧失劳动能力和与死者生前具有实际扶养关系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