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老杨是一位退休的老教授,与老伴育有一子杨光,一女杨红。两个孩子成年后,老杨的两个孩子就各自成立了自己的小家庭。杨光与单位的王花婚后生下一对龙凤胎,杨小龙和杨小凤。转眼间,两个孩子就长到12岁了,这一年,老杨的身体也越来越差。一天去超市买东西时,老杨突然晕倒,好心人把他送到医院。杨光和杨红知道后急急忙忙赶到医院,王花听说后也连忙把孩子带到医院。因为老杨突然生病,需要马上动手术,医生把杨光、杨红和王花叫到医务室签字,此时,病房里只剩下两个12岁的孩子陪着老杨。
突然他感到自己的呼吸越来越微弱,他把两个孩子叫到床边,对他们说:“爷爷快不行了,你们要记住爷爷的话,并告诉爸爸、妈妈和姑姑,爷爷的两套房子,你们的爸爸和姑姑一人一套,存款10万元留给你们两个,你们姑妈没有孩子就不给她留钱了。”等杨光、杨红兄弟再来的时候,老杨已经走了。孩子们把爷爷临死前的话和大人们讲了一遍,杨红很不高兴,一是认为父亲太偏心,二是觉得两个孩子也不一定是真话。那两个孩子从小就很聪明,能不能就是他们故意这么说的?杨红非常怀疑。但是当时病房里只有这两个孩子是没有其他人的,杨光认为两个孩子是不可能撒谎的,于是兄妹俩便开始争吵起来,最后,兄妹俩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名子女为12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因此,老杨临死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这起案件中的两名儿童属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一年龄段的人还未完全成熟,身体、心理都处于发育过程中,因此法律基于对他们的保护,对他们的行为加以限制,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老杨在去世前对两个子女的遗赠,在法律上是不能生效的,因此,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何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呢?根据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由法院具体确认。 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不发生继承纠纷,法律没有必要追究口头遗嘱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则应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提出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死亡的证据,而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人证明遗嘱人不能另立遗嘱。于此情形下,法院确认遗嘱人应当并能够以其他方式立遗嘱却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